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和损失,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为行政办公、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分为以下5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指各种运输工具;

(四)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保存的典藏;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上述各项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要遵守以下管理体制规定:

(一)秘书处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年度预算编制、购置和调拨处置;

(二)秘书处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三)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

(四)使用部门和个人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学校供给、自行购置、内部调剂等。凡能通过学校供给、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自行购置。

第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预算管理要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三)秘书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预算核对后,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总预算,经财务部门和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需要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项目并由理事长审批;

(四)各部门须严格执行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和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曲阜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领用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部门和个人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并报秘书处;

(二)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并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三)使用部门和个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由秘书处报财务部门;

(四)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如果未办理领用和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内部调剂: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并报秘书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出部门确认后,秘书处办理调账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

第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转让:因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固定资产,由秘书处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同意,秘书处办理调出手续。转让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由使用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呈报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长批准,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盘查和清点: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查和清点制度,每半年对账1次,每一年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和个人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基金会理事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卡片和账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退还:秘书处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职工在调动工作时,应填写《固定资产退库单》并报秘书处和财务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维修: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报秘书处,按程序审批同意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属于低值易耗品,参照本办法实行分类登记和管理。低值易耗品在购置、领用时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单》和《低值易耗品领用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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