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对曲阜师范大学学院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学院的共同利益,发挥基金在学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章程》、《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曲师大校字[2018]2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发展基金是由社会各界捐赠给学院的非个人消费基金。
第三条 学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学院基础设施改造、奖教金、奖助学金、科学研究、引进人才、大学生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各学院应设立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学院党政领导成员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由管理委员会委派。所有基金管理人员不得从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五条 学院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基金募集方案并依照捐赠人意愿制定基金使用办法,报孔子教育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孔子教育基金会严格按照各学院发展基金使用办法审核支出各项费用。
第七条 孔子教育基金会每年向捐赠人汇报基金运行状况,分学院、分项目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