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根据基金会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第二条 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包括银行结算单据的填发、取得、核对。
第三条 保管现金、存单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并定期盘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 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五条 负责各项收付款业务及工资发放,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无故延误。
第六条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 根据帐务处理需要,及时将在手单据整理移交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按时清理帐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员及时报帐,杜绝个人长期欠款。
第九条 按规定使用及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负责支票、电汇凭证等票据的保管和安全。
第十一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