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一)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五)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报材料,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331日前,通过《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和登记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四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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