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要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发放工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六月份前发放;
第五条 属于曲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在编在职职工身份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均由学校发放。
第六条 不属于学校在编职工身份的基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其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均由基金会发放,其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均由基金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工资分为4级:副秘书长、项目部部长、副部长、项目主管(干事、秘书)。其工资标准仿照学校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4个级别,由基金会发放。
(二)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作为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四)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八条 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是根据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
(二)绩效考核标准由秘书处参考其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考核标准起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视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秘书处可以调整其职务并进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如果经过业务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以解除与该人员的合同。
(四)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五)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六)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其离开基金会工作岗位之月起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九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等保险问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