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热诚欢迎并感谢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捐资。根据《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为曲阜师范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捐赠发票,并可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基金会实时将捐赠人信息公布在基金会网站,并定期将捐资者名单整理成册移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条 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鸣谢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曲阜师范大学理事会理事、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

(三)捐资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四)捐资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第三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详情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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