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争取社会资源,扩大办学实力,规范社会捐赠项目冠名,保障曲阜师范大学和捐赠方双方权益,依据《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符合学校文化特点;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各类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四条 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冠名可以同时使用该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冠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四)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科研创新基金类:大学生创新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六)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七)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八)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冠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冠名权。
(三)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实验室投资总额1/2,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的冠名权。
(四)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可获得冠名权。
(五)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冠名权。
(六)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曲阜师范大学AA BB CC
(一)AA: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
(二)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三)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八条 不能对外冠名项目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涉及军工保密的实验室。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基金。
(四)与学校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项目冠名。
(五)涉及商业宣传的项目或产品冠名。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九条 冠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冠名初审工作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牵头负责。重大捐赠项目冠名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捐赠冠名时限等。
(二)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重大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三)已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冠名申请,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四)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五)对于一般捐赠项目冠名,经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方协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冠名,例如奖助学金项目。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建筑(风景)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一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