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登记、年报、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目前,多数省管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还有部分省管社会组织尚未增加。为进一步做好省管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工作,推进党建工作有形、有效覆盖,现通知如下。
一、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
尚未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的省管社会组织,请报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如下:
(一)在社会组织章程总则的宗旨条款后增加一条,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在社会组织章程总则宗旨条款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及时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一)省管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后,及时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审议,履行章程修改核准手续。
(二)对于前期已在章程增加了党建内容,但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章程核准的社会组织,请抓紧履行程序,及时办理章程修改核准。
我局将适时调度掌握有关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情况及办理章程修改核准情况,请各相关社会组织高度重视,不折不扣执行落实。同时,我局将在社会组织年报、抽查、等级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检查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情况。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请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党建工作的部门报告。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