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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成果奖励基金

发布时间:2019-03-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修订版)

为调动全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奖励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鼓励和表彰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根据学校推行科研绩效考核的实际并参照学校科研奖励有关新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奖励上一年度(起始日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立项和结项,完成并公开发表(出版)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学院在职人员(第一作者)。

第三条  奖励的类型和标准
论文类
1、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系本院在职人员,学院每篇奖3000元。

2、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系本院在职人员,学院每篇奖800元。

3、在学校规定的AB类以外国家正规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是本院在职人员,进入CSSCI扩展板的每篇奖励300元,其他每篇奖励100元。

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

1、正式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受国家社科基金结项,等级为良好及以上者,学院奖励2万元;正式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是本院在职人员,学院奖励1万元。


2、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译著,第一作者是本院在职人员,学院资助出版费10000元。


3、正式出版的大型辞书、工具书类,编者属我院在职人员,主编奖励10000元,副主编奖励5000元。

科研课题立项、结项
1、获得立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主持人10000元。

2、获得立项主持全国教育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奖励主持人8000元。

3. 获得立项主持省级项目奖励主持人2000元;获得立项主持厅级科研项目奖励主持人1000元。

4、结项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奖励5000元。

5、结项完成全国教育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奖励3000元。

6. 结项完成省社科规划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奖励主持人1000元;结项完成厅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奖励主持人500元。

科研成果获奖:

1、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

3、教师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1500元、1000元、500元;教师指导学生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教师1000元、500元、200元。

第四条  奖励的实施
1
、学期内每月的最后两天(节假日顺延)为学院科研成果上报登记时间,登记时效为两个月。

2、完成科研成果登记必须提供相应支持材料。著作、论文类须提供原件一本;科研成果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成果原件;科研课题类须提供立项课题原件、立项证书复印件、结项课题原件、结项证书复印件。除获奖证书原件、立项证书原件、结项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外,其他材料由学院存档。

3、凡具备奖励条件者,经本人申报,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并确定与学院存档成果相符,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奖金。

4、科研成果均按项目(部、篇)评选和奖励。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人员,必须是以我院为作者单位(第一作者)。若按姓氏笔画排列署名顺序或集体署名而成果本身又未予注明的,其主要研究人员的确认以出版社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为据。

5、著作类成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据,多卷(册)著作以最后卷(册)为准;修订本的新增内容应超过原版本1/3者方可奖励。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只评单篇论文,不按主编、副主编的责任方式评奖。
6
、接受著作出版资助者,不再进行奖励。

7、科研成果奖励情况在学院正式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
、政治观点有错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成果;
2
、一般知识性文章;以来稿来信选登、动态、会议信息、摘要、介绍等形式发表的文章;
3
、属书中某些章节,不能构成独立完整著述的;多人合著,只以其中部分人或个人名义申报的;主要作者不在本院的;科研项目非我院在职人员主持的;
4
、署名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5
、存在侵权或剽窃行为的成果;
6
、不属于所属专业的成果;
7
、再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等;
8
、在外进修或攻读学位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等标注的是进修或攻读学位之单位者;
9
、发表在学术期刊增刊上的论文;
10
、文章发表并已领取奖励后又被收入各类论文集的论文;
11
、以学术讨论会、学会年会、专题征文、研讨班、协会等名义组织的评奖;
12
、没有提供原始材料或延误登记时效的成果;
13
、作者单位未标明“曲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的成果。
(以上7——11项不享受奖励,但须到学院进行登记)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对奖励事宜存有争议的,暂缓奖励,待澄清事实后,再确定是否奖励。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奖励的,一经核实,由学院批准后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2、 学院教职工职称评审、年度或任期期满考核、评奖评优等活动中所需支持材料均以在学院登记存档的科研成果为据。

3、奖励办法中的“科研课题”是指有政府资助经费的课题。A类期刊的认定参照“曲阜师范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文件执行;国家级出版社的认定依据学校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已接受过出版资助的专著、译著成果均不再予以奖励。

4、其他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与本条例不符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外国语学院

                                           20170901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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