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六)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七)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等;

(八)基金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山东省民政厅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

(二)基金会网站;

(三)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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