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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省管社会组织:

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以下简称“党建入章”),是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明确要求,是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正确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的重要措施,是民政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任务。2019年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在登记、年报、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党建入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市工作进展迟缓,部分社会组织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章程修订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省管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年内尽快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党建入章进度。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省管社会组织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1878)、《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及时完善社会组织章程核准示范文本,尽快落实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明确办理程序。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应召开理事会;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应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三、及时核准上报。各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确定近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章程的,应督促其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手续,各市行政审批部门要搞好受理服务;对于近期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章程的社会组织,要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10月底前到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各市民政局对上述情况按市、县分类统计,于1110日前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前完成的可以随时上报;暂时无法开会的省管社会组织,务于10月底完成章程修改并上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邮箱:dudehua@shandong.cn ,联系人:杜德华、雷岚:0531-8615250686905003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主责意识,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督促指导,注重总结新做法、新经验,确保年底前完成“党建入章”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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