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办法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
申请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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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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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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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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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基金会秘书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