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所有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理会计工作,由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支出。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管理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