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曲阜师范大学引进社会捐赠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曲阜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给曲阜师范大学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含实物类、权益类资产等)。

第二条 孔子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山东省民政厅认定的慈善组织,负责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所有捐赠货币资金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非货币资产由基金会登记造册后按捐赠人意愿予以分配。

第三条 学校设立筹资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学校不使用受赠货币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引进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团队和教职工个人(含离退休教职工);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团队是指2个(含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共同体。

第五条 捐赠项目以货币资金转入基金会账户或非货币资产捐赠完成为准,同一捐赠项目只认定1个联系人;如引进捐赠项目为单位或团队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

第六条  单位奖励

学校将各单位引进社会捐赠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团队或个人奖励

(一)团队或个人奖励起点为引进社会捐赠单笔到账金额人民币3万元。

(二)引进捐赠获得山东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货币资金,学校按照配比资金的15%奖励团队或个人。

(三)引进捐赠未获得山东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的货币资金,学校按照捐赠资金实际到账金额的5%奖励团队或个人。

(四)捐赠受益团队或个人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引进非货币资产的校内单位、团队或个人,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由基金会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校对团队或个人奖励采取按年度、项目计算,次年奖励的方式,获奖者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奖励程序

(一)基金会认定并提出奖励方案

捐赠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的类别、数额及单位、团队或个人在引进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提出奖励方案。

(二)单位、团队或个人确认

参与引进捐赠工作的单位、团队或个人对基金会提出的奖励方案进行确认。

(三)学校审批、执行

基金会将确认核实后的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经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研究酌定。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李霞

友情链接